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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对生猪养殖有什么措施

  • 2023-08-01 00:38:23

大家好,关于2021年对生猪养殖有什么措施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生猪养殖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

2021年国家对生猪养殖有什么措施

⒈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1年,支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中小养殖场户帮带和技术服务。

⒉影响:去年,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共有180家畜禽养殖场符合标准,其中生猪养殖企业90家,占到半壁江山。

⒊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今年肯定还会继续。

⒋而入选的猪场,将获得政策、资金等扶持。

⒌二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

⒍根据部署要求,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及时监测生猪补栏增养情况。

⒎影响:2019年,农业农村部《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开展禁养区清理工作。

⒏对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的,一律责令整改。

⒐2021年,在生猪产能持续恢复的今天,官方依然要求加快清理超范围划定的限养禁养区,也可以让那些担心拆迁之风再起的养殖户吃下“定心丸”。

⒑三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⒒根据部署要求,加快优化猪肉供应链,引导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

⒓影响:受到非洲猪瘟的影响,正在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比如中南6省禁运就是试点。

⒔(一)生猪养殖造成污染,你可能触犯了两宗罪,可提起公诉。

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⒖环境污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的,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⒗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送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⒚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以上人民余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须依法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列》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为刑事案件。

(三)未经许可不得排污,不然后果同样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带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验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这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初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初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体制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关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办法》。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行为的。

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物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四)养殖须规范,不然很“麻烦”。

禁养区。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笑话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为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污染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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